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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世银、李德秀与唐代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3司惩18号唐代江:本院在执行唐世银、李德秀与唐代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代江在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有存款22263.50元,拒不履行本院(2017)川05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唐代江罚款10000元,限在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