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3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晓辉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辉,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35-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晓辉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晓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84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3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03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郭晓辉,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58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