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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忠宝盗伐林木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宝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忠宝,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宝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忠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赵忠宝为自家细鳞园养殖基地建立移动信号基站,在未经林业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利用自家的手提式油锯、斧头等作案工具,在铁力林业局丰林林场施业区294林班12经理小班内擅自砍伐林木共计137株,总立木蓄积5.8088立方木。其中含水曲柳树(珍贵树木)1株,立木蓄积0.0599立方米;白桦树2株,立木蓄积0.2990立方木;榆树124株,立木蓄积4.1520立方米;亚乔木10株,立木蓄积1.2979立方米;榆树幼树9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忠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材料、铁力林业局铁林局函[2016]020号,证人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忠宝的供述笔录,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某某鉴定书,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宝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宝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法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忠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