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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王永庆、路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王永庆,路宝山,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2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王永庆,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宝山,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阳和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军。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王永庆、路宝山、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