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体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体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6执1831号被拘留人:陈体载,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体载(2017)浙0106执183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体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