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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凯平与倪盼盼、沈仁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平,倪盼盼,沈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81号原告杨凯平,男,1998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盼盼,男,1992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沈仁杰,男,1991年8月9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总经理。第三人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公园路3号。负责人沈根海,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平与被告倪盼盼、沈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第三人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凯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