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士杰与徐恒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杰,徐恒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421号原告:张士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徐恒彪,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张士杰与被告徐恒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士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张士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