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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士杰与徐恒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杰,徐恒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421号原告:张士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徐恒彪,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张士杰与被告徐恒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士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张士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