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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宗友与周喜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28号申请执行人唐宗友与被执行人周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喜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喜宝给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喜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喜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