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郝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郝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2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男,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洲,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奎,男,生于1991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毓明、代吏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洲、被告人郝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凌晨,郝奎受他人指使,伙同何某某、李某2(二人已起诉)到汉源县富林镇松林街马某1的住宅楼下,适用木棒等物将马某1家人的川A9××××号奥迪Q7越野车砸烂后逃离。经鉴定,川A××××号汽车实际损失价值为30246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郝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奎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郝奎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为此,诉至本院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诉称:被告人郝奎将其使用的车牌号为川A9××××的奥迪Q7越野车砸毁,马某1将该车送至成都新元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210307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人郝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实际支付川A9××××号车辆维修费210307元。 被告人郝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愿意按鉴定的价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凌晨,与马某1有矛盾的李某1(已判刑)为泄私愤,在乘坐白某1(已判刑)驾驶的无牌照丰田牌凯美瑞轿车,搭载被告人郝奎和何某某、李某2(已判刑)途径汉源县富林镇松林街马某1的住宅楼下时,指使郝奎、白某1、何某某、李某2打砸马某1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川A9××××的奥迪Q7越野车。当日凌晨3时许,白某1驾驶无牌照丰田凯美瑞轿车将郝奎、何某某、李某2送至富林镇江汉大道千知超市附近公园处后,郝奎、何某某、李某2携带钢棒、头套等下车行至富林镇松林街,用石头、钢棒等物,将车牌号为川A9××××的奥迪Q7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身等砸坏。后李某1驾驶川TQ××××号轿车将作案后逃跑的郝奎、李某2、何某某以及前来接应的白某1接到后逃离。经鉴定,车牌号为川A9××××J5D9的奥迪Q7小型越野车损失为人民币30246元。 2016年12月27日,郝奎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郝奎被公安机关抓获。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1、白某1、李某2、何某某已被判处刑罚。 5、接受证据清单、事故/大修车备件报价单、川A9××××号车维修发票、成都新元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川A9××××号车登记车主是任某某,车辆受损后送往成都新元素汽车服务公司维修,马某1共支付维修费210307元。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系李某1妻子。案发当晚,凌晨3点左右,听到有人给李某1打电话,李某1便驾驶川TQ××××号车出去了,大概半个小时后就回来了。 7、证人白某2、李某3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两人听到楼下有砸车的声音,第二天看见路边上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的玻璃被打碎,车子的挡风玻璃上还有石头。 8、证人王某某、马某2、袁某某证言,证实知道马某1的车子被砸了。 9、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徐某系新元素奥迪4S店服务顾问。川A9××××号奥迪Q7越野车维修是徐某负责,这辆车需要更换哪个部件都是由马某1自己定的。4S店提供的报价单是维修前报给客户的价格,结算单是实际维修折后价格,赔案报告上的价格是奥迪车配件的价格。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陈述,证实川A9××××号车登记车主系任某某。2016年5月26日晚,川A9××××号车的车门、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被砸坏,川A9××××号车被拖到成都新元素汽车服务公司维修,马某1告知其服务顾问徐某对车辆一些损坏部位进行更换,并确认了维修项目。 11、被告人郝奎供述、证人李某1、白某1、李某2、何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白某1驾驶无号牌凯美瑞轿车搭乘李某1、李某2、何某某、郝奎,经过马某1家楼下时,李某1让白某1等人将马某1的川A9××××号车砸了,白某1将李某1送回家后,几人在网吧上网,不久后,白某1又将李某2、何某某、郝奎送至“千知超市”大梯步处,李某2、郝奎、何某某携带钢棒、头套到川A9××××号车停放处,用钢棒、石头等将川A9××××号车砸坏。后何某某打电话让白某1前去接应,因为白某1没有开车,李某2又电话联系李某1,李某1驾驶川TQ××××号车将几人带离现场。 12、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赔案报告、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被损坏的川A9××××号奥迪Q7越野车损失为30246元。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经现场勘查,被损坏川A9××××号奥迪Q7越野车周围有石头、砖头、玻璃碎片。车辆正驾驶位置玻璃损坏,玻璃外侧有一块石头、左后车门部分凹陷,左后车门窗户玻璃损坏,车辆尾箱处北面、南面及东面车窗玻璃均被破坏,东侧车尾的玻璃损坏,车辆正驾驶后尾灯损坏,右后车尾部有两个线条痕迹。 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郝奎对砸车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法庭当庭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奎与他人相互伙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川A9××××号车辆损失为30246元,属数额较大,郝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郝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故意毁坏财物过程中,犯意虽不是郝奎提起,但其积极参与、具体实施,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指控郝奎系从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要求郝奎赔偿川A9××××号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成立,针对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四川国佳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依法支持30246元。 鉴于郝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郝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 二、由被告人郝奎与(2016)川1823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1、白某1、李某2、何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川A9××××号车辆维修费3024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雪梅 审 判 员 陈佳明 人民陪审员 陈德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瓒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