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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579号裁定书熊克权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克权,道县寿雁镇梅子园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579号原告:熊克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被告:道县寿雁镇梅子园村委会,住所地道县寿雁镇梅子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该村委会负责人。原告熊克权与被告道县寿雁镇梅子园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熊克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克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熊克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