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840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刘建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840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04135-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孙周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雄,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暂住昆山市。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