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7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帅与刘微锋、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帅,刘微锋,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010号原告:方帅,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孔德民,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微锋,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身蒙城县汽车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焕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帅诉被告刘微锋、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