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能昌斌、蔡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能昌斌,蔡霖,王伟,裴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能昌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蔡霖,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裴洪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昌斌与被执行人蔡霖、王伟、裴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