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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能昌斌、蔡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能昌斌,蔡霖,王伟,裴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能昌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蔡霖,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裴洪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昌斌与被执行人蔡霖、王伟、裴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