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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口县龙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口县龙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监2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金市小区8#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12797022-3。法定代表人石存锐,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口县龙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古城镇三村,组织机构代码69522394-7。法定代表人隋国军,男,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口县龙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牡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牡法执字第3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等待首先查封的案件进行处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牡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8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7)黑10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财产所在地林口县法院执行,理由是便于执行。为尽快执结本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执恢56号执行案件即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口县龙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原金宝审判员 周本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