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451号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489028。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云南海归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勤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宇、郭智翔,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3632993H。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普自村星都总部基地。法定代表人:曹子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锋,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海峰,男,汉族,1976年生。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489元,由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余款7489元退还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石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明玉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