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中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中围,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中围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文艺霏出庭,指控:2017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唐中围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4组32号被害人龚某租住的403室租房内,窃得金色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1台及充电器1个。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唐中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给被害人损失3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唐中围又退赔被害人损失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中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唐中围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唐中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中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中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