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晋二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二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90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晋二孩,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本院在执行晋二孩罚金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晋二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