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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王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执行人:王永琴,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小清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0829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琴在西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账户XXXX。被执行人王永琴于2017年5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清欠款人民币2000元,对于剩余欠款人民币10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小清要求从被执行人王永琴被冻结的工资收入里扣划,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琴被冻结账户XXXX内有存款人民币16604.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琴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岩 三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