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4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雄,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注销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及注销被执行人尹雄预售合同备案号为Y11015508的一套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注销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同时注销被执行人尹雄预售合同备案号为Y11015508的一套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54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