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万山与郝国富、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万山,郝国富,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原稿)(2017)冀0732民初768号拟稿人审阅人院长 审批打印份数原告:乔万山,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郝国富,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宋海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乔万山与被告郝国富、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万山与二被告郝国富、宋海英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由于二被告经营建材门市部缺乏资金于2012年7月25日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约定利息6800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至今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因二被告已经离婚,门市部已经倒闭,原告体谅二被告的状况,自愿放弃以后的利息,只要求归还当初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6800元。本院在审理过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郝国富、宋海英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款68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5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