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庆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庆喜,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三日(未执行)。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传唤),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庆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庆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庆喜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村村委会附近,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2017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庆喜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某桥附近,准备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67克。归案后,被告人徐庆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庆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67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庆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庆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庆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书、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肖某、张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喜贩卖毒品海洛因0.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庆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庆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庆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娇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