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南熙范、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南熙范,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487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潘绍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熙范,男,1980年5月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诉被告南熙范、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幸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