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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春英、杨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英,杨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43号申请人:姜春英,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杨春江,男,1976年1月13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P×××××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春英与被申请人杨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春江驾驶的鲁P×××××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