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玉英、唐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英,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英,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唐艳,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吴玉英申请执行唐艳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绍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