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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年中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年中兴,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盗窃于1987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01年7月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7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08年1月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中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中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年中兴于2017年4月6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西里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7克,后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年中兴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毒品照片及照片说明;书证扣押清单、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杨某、何某、郭某、刘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起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年中兴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年中兴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年中兴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年中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年中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