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成与徐安怀、李旗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徐安怀,李旗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64号原告:刘成,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徐安怀,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旗雨,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徐安怀、李旗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