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保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同(曾用名张杰),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小学毕业,无业,住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张保同伙同吴志强(已判刑)、罗鑫鑫(已判刑)在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闫砦村一居民家中开设赌场,邀请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1500元。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张保同伙同吴志强、罗鑫鑫在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新铺街村一居民家中开设赌场,邀请二十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同日,息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将涉赌人员罗鑫鑫等人抓获,张保同脱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张保同主动到谯楼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保同主动退赃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同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投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保同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同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保同积极退赃,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保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辉审判员 张恒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