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勇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勇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8号罪犯肖勇进,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勇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肖勇进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在办案单位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41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负责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勇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肖勇进本次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肖勇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勇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勇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勇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肖勇进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