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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高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学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高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学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五村。法定代表人:刘高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437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2017年8月30日前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3000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第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支付恢复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第三、刘邦平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直至案款付清;第四、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第五、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