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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修枝诉被告马淑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枝,马淑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14号原告:修枝,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淑颍,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修枝诉马淑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