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李延栋、高春英、李子滨、邓玉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李延栋,高春英,李子滨,邓玉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光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延栋,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高春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子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邓玉钏,越南国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延栋、高春英、李子滨、邓玉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未履行的债务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7.5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李延栋、高春英、李子滨、邓玉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公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