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颜先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节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360号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大道(森发建司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8391-X。法定代表人:陈永权,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系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唐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颜节彪,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文,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节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原告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