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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告曾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00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被告辛某某,男,汉族,农民,文盲,住康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30日,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曾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