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大胜与张皓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胜,张皓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711号原告:王大胜,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张皓峰,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暂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胜诉被告张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王大胜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皓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胜撤回对被告张皓峰的起诉。审判员 何 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