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沈淑娟、叶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淑娟,叶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107号申请人:沈淑娟,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申请人:叶晓华,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沈淑娟诉被申请人叶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址于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长晖中山豪庭(书画城)3幢207号套房(价值相当于50000元的房产)。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账号:62×××82)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账号:62×××82)。二、查封被申请人址于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长晖中山豪庭(书画城)3幢207号套房(价值相当于50000元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沈淑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庆杰审 判 员 张淑红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志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