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莉兰、周盛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兰,周盛昌,赵璟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兰,女,1959年3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娜,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盛昌,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璟琪,女,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莉兰因与被上诉人周盛昌、赵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莉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娜、被上诉人周盛昌、被上诉人赵璟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莉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周盛昌、赵璟琪返还王莉兰1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盛昌、赵璟琪负担。事实和理由:王莉兰给付的10万元并非是给予周盛昌、赵璟琪的结婚彩礼,而是王莉兰借给周盛昌、赵璟琪二人的,一审法院引用周盛昌在庭审中自述认定该笔款项为���婚彩礼,而忽略赵璟琪所称该笔款项为赠与的情节,显然欠妥。王莉兰没有参加周盛昌与赵璟琪的离婚诉讼。周盛昌对该笔款项虽然表述为结婚彩礼,但没有经过王莉兰的认可。如果该笔款项真的为王莉兰给付的彩礼,那么周盛昌与赵璟琪未真正共同生活就离婚,彩礼也应当返还给王莉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周盛昌辩称,王莉兰所述属实,同意王莉兰的上诉请求。赵璟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莉兰与赵璟琪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赵璟琪未向王莉兰借过任何款项,请求驳回王莉兰的上诉请求。王莉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盛昌与赵璟琪返还王莉兰借款10万元;2.判令由周盛昌与赵璟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莉兰系周盛昌之母,周盛昌与赵璟琪原系夫妻关系。×××,周盛昌与赵璟琪登记结婚,×××调解离婚。2015年10月4日,王莉兰从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赵璟琪转账10万元。另查,2016年4月29日,周盛昌在一审法院提起与赵璟琪的离婚诉讼,该案案号为(2016)津0104民初4752号。庭审中,周盛昌自述2015年10月4日通过其母王莉兰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赵璟琪10万元彩礼。该案调解书中第三项约定“原告周盛昌给付的10万元归被告赵璟琪所有”。本案在庭审中,王莉兰与周盛昌、赵璟琪均确认上述案件所涉及的10万元系本案诉争标的。一审法院认为,王莉兰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璟琪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赵璟琪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赵璟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王莉兰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莉兰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曾向赵璟琪转账10万元,但赵璟琪提供的证据证明周盛昌在离婚诉讼庭审中认可诉争10万元系给付赵璟琪的彩礼。王莉兰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因王莉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王莉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莉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王莉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王莉兰针对其上诉理由不能提交其与被上诉人周盛昌、赵璟琪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而被上诉人赵璟琪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王莉兰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王莉兰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此外,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王莉兰上诉理由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和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关于被上诉人周盛昌、赵璟琪之间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事宜作出的处分是否合法,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申诉程序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莉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莉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