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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孟欣、谢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孟欣,谢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7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该公司法务员,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树伟,该公司法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孟欣,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谢文龙,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孟欣、谢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欣、谢文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