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9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温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货款及诉讼费410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