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星、代理检察员林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指控:安徽中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网络公司)经营业务为网络视频直播,即聘请女性担任视频直播的主播,吸引玩家进行观看,再由玩家通过购买该公司虚拟币(即乐币,用户通过Q币充值乐币,10000乐币对应1Q币,即1元人民币),用乐币在该公司视频直播平台上购买礼物送给自己喜欢的主播,该公司每月根据主播收入乐币的多少发放工资。2016年9月30日18时17分至2016年10月2日17时,该公司视频直播平台发生漏洞,即用户充值乐币后并不实际扣款,被告人张某发现该系统漏洞后不断向自己账户恶意充值,共充值折合人民币41440元。2016年10月24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童游镇茨安村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现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3.被害单位代表朱某某的陈述;4.电子检验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