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秋萍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431号被告人王秋萍,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萍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秋萍、被害人刘某1的诉讼代理人戎秀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秋萍于2004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村某出租房内,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被害人刘某1(女,时年35岁,山东省人)接生,导致胎心异常、产妇腹痛、出血,被害人刘某1被送至北京市酒仙桥医院救治,经抢救刘某1胎儿死产,刘某1“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1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王秋萍后因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秋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秋萍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秋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从事妇产诊疗活动。2004年12月30日,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村某出租房内,为被害人刘某1(女,时年35岁,山东省人)接生,该过程中王某为刘某1注射葡萄糖、氯化钠、维生素C注射液以及缩宫素注射液用于助产,后因胎儿出现胎心异常以及刘某1有腹痛、出血,刘某1被送至北京华信医院救治,经抢救刘某1胎儿死产,刘某1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刘某1所受损伤为“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1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王秋萍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因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我2004年2月怀孕,在7个月左右是一个老乡给了我一张名片,上面写的是“王秋萍”和她的电话,诊疗范围是妇科和产科。我嫌去大医院麻烦,就打电话让王秋萍来我家看一下,她来了之后说挺好的就走了。后来我找她去看过几次,还在我的要求下带我去做了个B超。我的预产期是12月25日,到了12月30日我觉得要生,就在上午把王秋萍叫来,她看了一下让我等着就走了。当天中午12点我觉得疼,就让我丈夫景某把王秋萍接来,她来后给我打了催产素,先打了一针看不行,又加大药量打了一针,后来她让我躺在床上用手给我按,按了几下我受不了了,我家人一看不行就打了120,后来把我送到了华信医院,医院给我做了手术,后来我知道小孩死了,我的子宫破裂也被切除了。2、证人景某的证言证明:我妻子刘某12004年12月30日生产,我就去来广营一出租房找了接生婆,接生婆到我家看了说还不该生,14时许她又来了,给我妻子打了一针催产针还有另外两样液体,19时左右,她用手按我妻子的肚子开始接生,我看她按的使劲,就说去医院,接生婆说没事生孩子都这样,20时许我看不行,就打了120,把我妻子送到了医院。到医院后医生检查说小孩已经死了,我妻子被送进了手术室。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我妹妹刘某1生产当天早晨6时许,景某接回来了一名接生的女子到家里给刘某1做了检查,该女子说这一二天就能生。之后我就和另一名老乡王某一起陪着刘某1。到中午时,刘某1的羊水破了,我们就给上午那名女子打了电话,她说让景某去接她。这名女子检查了一下,说孩子胎心挺正的,给刘某1打了催生针等着。15时左右,刘某1就觉得肚子疼,下身还流了血,女医生检查了一下说孩子的胎心有点弱,是缺氧,又给刘某1输了一瓶营养液。后来刘某1说疼的难受,王某1就说去医院吧。后来景某打了120将刘某1送到了华信医院。4、证人王某的证言与刘某2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房某的证言证明:因其邻居景某妻子生产过程中,一个私人接生婆的接生出了问题,我就打了110电话报警。6、证人云某的证言证明:王平租住我的房屋,我经常看到她带妇女去她家,就问她原因,她说是帮外地妇女检查是否怀孕。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12月30日21时许,我院接诊一名叫刘某1的孕妇,院外引产7小时,持续全腹痛1小时,产妇失血性休克,产科医生听不到胎心。经B超检测,胎死宫内,腹腔大量积液,我们抽出来10毫升不凝血,判断为子宫破裂。后来我们紧急做了剖宫产手术,发现羊水及出血有5000毫升,后对刘某1进行了子宫摘除手术。根据这个孕妇的情况,我们考虑她在院外自行引产7小时,并且使用缩宫素不当,子宫破裂造成大量出血,胎盘供血不足造成胎儿死亡。缩宫素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医院使用缩宫素是以“滴”为计量单位,随时监测调整剂量,一般我们都是拿泵滴到孕妇身体内的。8、广告卡片证明:被告人王秋萍以“流产、引产、接生”等妇产科项目对外宣传的情况。9、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接生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秋萍为刘某1接生现起获并扣押注射器、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以及缩宫素注射液的情况。10、第二孩生育申请书、呈批表、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景某及刘某1二胎生育的资格问题。11、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被害人刘某1所怀女婴实体进行检验,刘某1之女符合死产。12、北京华信医院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刘某1损伤致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评定为重伤二级。13、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说明证明:被告人王秋萍为刘某1注射的缩宫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经检验,均系正常。但在二种葡萄糖注射液中均未检出缩宫素。14、工作记录证明:经侦查人员与江苏省睢宁县卫生局联系查询,该局工作人员答复称王秋萍未取得该卫生局行医资格认定,不是合法行医人员。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秋萍被抓获的情况。16、常住人口登记表、睢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秋萍的曾用名及家庭、身份情况。17、被告人王秋萍供述:我从2003年四五月份开始在京给人接生,我没有行医资质,之前是在老家医院学了一年的护理。2004年12月30日6时许,有一名男子到我的暂住地找我,说他妻子快生孩子了,让我去帮他们接生一下,我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崔各庄的暂住地,我看了一下他妻子还不该生,就让他把我送回去了。到了下午14时许产妇的家人给我打电话说羊水破了,他们又来把我接过去,我当时带了缩宫素1盒(内有10支)、维生素C针液2盒、以及葡萄糖水1瓶、糖盐水2瓶以及葡萄糖注射液。到他们家后我给他妻子输了1瓶葡萄糖加了2支缩宫素,一直输到18时,之后我听胎儿胎心较慢,就给产妇输了糖盐水加维生素C和葡萄糖注射液。19时许我看她快生了就帮她推了几下肚子,想帮她快点生,后来我听胎音感觉孩子心跳不太好,就叫她丈夫到医院去看,她丈夫就打了120急救电话,我和他们一起来到了酒仙桥的医院。我给她人接生是300元一次,药费另算。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秋萍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刘某1对被告人王秋萍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秋萍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秋萍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秋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秋萍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轶凡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若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