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4执2507号被罚款人:朱锦建公民身份号码:×××5437本院在执行项福取与朱锦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锦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锦建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2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