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4执2507号被罚款人:朱锦建公民身份号码:×××5437本院在执行项福取与朱锦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锦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锦建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2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