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辉绩与张子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绩,张子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绩,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彬彬,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永,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辉绩与被上诉人张子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辉绩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Ol03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辉绩上诉称:本案纠纷虽涉及不动产���本案的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子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赵辉绩要求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