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小粉、张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粉,张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魏小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德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魏小粉与张德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德龙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