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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某、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孔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046号申请人:冯某,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孔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郭某,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孔慧娟、孔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孔某、郭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张寨支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冯某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孔某、郭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张寨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冯某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中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