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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472朱培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7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培兴,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博跻工具有限公司合伙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培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培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培兴于2017年1月10日21时23分许,酒后驾驶苏E×××××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小公路摆渡口边蔬菜园小路发生单车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燃烧,桥栏杆损毁,朱培兴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朱培兴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培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苏E×××××轿车在事故中完全毁坏,车损价值人民币11700元。被告人朱培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培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材料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朱培兴的户籍资料、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涉案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培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培兴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培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培兴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培兴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培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