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金刚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刚,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731号原告邓金刚,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法定代表人刘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刚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邓金刚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金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邓金刚负担。审判员  陈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