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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袁庆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庆鹏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51号申请人:袁庆鹏,男,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庆鹏因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船员工资32783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的32783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薄、欠薪表、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裁定准许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拍卖“中凯旺”轮申请后,申请人在拍卖“中凯旺”轮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7月21日,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止拍卖“中凯旺”轮。同日,本院作出裁定终止拍卖“中凯旺”轮。申请人申请债权登记程序,应当予以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袁庆鹏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