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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XXX号XXX幢XXX单元,主要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XXX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刘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6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6364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同于传统现实世界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参照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解释等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指控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说改编为有声读物,上传至“百度乐播APP”,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此外,上诉人提出上诉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