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会波与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异61号案外人张会波。申请执行人沈树春。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与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张会波对本院(2016)吉07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松原市宁江区×××1幢305号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张会波据此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张会波的撤回异议申请���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会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秋铧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艺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