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站与罗忠志、张世臣、朱景跃、罗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罗忠志,张世臣,朱景跃,罗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76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住所地蛟河市。经营者,林俊波。被告:罗忠志,住蛟河市。被告:张世臣,住蛟河市。被告:朱景跃,住蛟河市。被告:罗忠全,住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与被告罗忠志、张世臣、朱景跃、罗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漂河镇龙源龙化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免收。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1页,印10份) 来自: